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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以“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认定事故责任,不能作为构罪条件,刘某江无罪!

发布时间:2024-11-04 | 浏览次数:

2023年6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杨官线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坤)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刘某江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坤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


对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1)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孙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2)关于责任认定。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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