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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03-20 | 浏览次数:

1.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公益诉讼案

2.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4.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顺渠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庐山西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6.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7.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萧县某某材料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危险废物 酸洗行业治理 数字赋能

【要旨】

针对在居民区存续近三十年的酸洗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在妥善处置污染物和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促使企业酸洗生产线从居民生活区搬离。依托数字平台构建类案监督模型,精准锁定区域内违规酸洗企业及出现的危险废物排释问题,有效推动酸洗行业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基本案情】

1995年7月至2021年5月,开设于金华市金东区某镇居民区的某钢带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设置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各种沾染了涂料、矿物油、有机溶剂的废旧包装桶进行冷轧板生产。上述废旧包装桶经过酸洗或碱洗工艺处理产生的150余吨废水、废渣被长期储存在未做任何防渗漏处理的隐蔽废物收集池中,废水废渣中的有害物质、挥发产生的有害气体持续排释,进入周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附近居民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钢带厂常年飘出刺鼻气味,雨天排水沟还常有黄绿色泛油液体流出,影响居住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但相关问题却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1月18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东区检察院)根据该院出台的互涉案件双向协办机制,将公安移送的潘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转至公益诉讼部门。金东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组建专案组,通过实地考察、现场勘验和提取物证等方式全面调查取证,同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第一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金华市某钢带厂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合理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组建专班,对该钢带厂开展执法检查,并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和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制定危险废物处理方案,责令该厂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将150吨危险废物进行标准化处理。检察机关还依托专家咨询意见,促成该厂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及污染流水线的搬迁,目前该厂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已升级搬离开展规范化生产,原厂区仅用于铁板压制处理。在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第一份检察建议的过程中,金东区检察院通过梳理排摸,发现类似情形不是酸洗行业个例。为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模式,金东区检察院借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构建“酸洗行业违法处置危废物”类案监督模型,开展数据碰撞,锁定违规处置酸洗废物企业9家。金东区检察院就此情况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第二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上述企业进行查处,并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酸洗行业开展行业治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全区用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共排查企业32家,其中7家被立案查处,4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酸洗行业全面整肃打开局面。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持续凝聚公益保护司法执法合力。

【典型意义】

针对酸洗企业非法排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痛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中贯通运用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施策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检察机关一方面构建“梳理类案、探究路径、果断建模、数字赋能、覆盖监督”模型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了智力保障和路径支撑,有效推动酸洗行业完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行为进行“亲历监督、伴随协同、综合施策、闭环整治”,凝聚司法执法公益保护合力,有效提升环境执法和公益监督质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业面源污染 问卷调查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要旨】

针对调查样本量大,行政机关履职存在争议的农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制作“选项式”问卷调查单,邀请被监督机关派员参与,提升核查的效率和对调查结果的认可。检察机关通过向县委政府报告及组织座谈等方式,共同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保护公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基本案情】

固始县城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不规范问题长期存在,大量农药包装袋等被随意弃置。2018年,固始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曾联合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就农药包装废弃物治理联合开展过专项活动,出台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方案。但因两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沟通配合不畅、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该项工作未能深入开展,致使农药包装废弃物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调查和监督履职】

2021年5月7日,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固始县检察院)在开展涉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在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遂以“选项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县域内30个乡镇67家农药经营店进行核查,询问农药经营者及部分群众,深入田间沟渠,核实了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现状,固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管混乱以及农药经营者疏于监管的相关证据。经查:2017年,固始县被列入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县,但因种种原因,该项工作未能持续开展,固始县农药经营管理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长期存在履行职责不充分、信息登记不规范、普法宣传不到位、清运处理不及时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2021年7月9日,固始县检察院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回收机制运行不畅及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固始县检察院向县政府提交了《固始县农药经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调查报告》,并多次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及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分析原因,协商对策,完善整改方案,推动问题解决。

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回应,并邀请固始县检察院全程跟进监督。2021年7月16日,该局制定并实施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先后召开两次专题工作会议,出动执法人员397人次,对全县196家农药经营店进行了全面排查,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告知书428份,配发《农药产品经营档案》620本,现场纠正违法行为11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66份。为强化日常监管,该局建立了全县农药经营单位名录库与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日常监管双随机,并积极申请农药废弃物处理经费,深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2021年9月1日,县农业农村局邀请固始县检察院全程监督“双随机”执法检查,固始县电视台予以跟踪报道,提升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2021年9月6日,县农业农村局将整改情况和整改效果书面回复固始县检察院。2021年9月中旬,固始县检察院对该案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跟踪调查,发现县农业农村局已全面完善了农药经营单位的溯源管理制度,并利用县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清收并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0余吨。

【典型意义】

有效管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检察机关多方借力、全程监督,通过向县委政府报告、媒体跟进报道整改结果等方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老大难”问题。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顾全大局,注重矛盾化解,充分发挥协同治理效能,推动具体问题和社会治理问题的综合解决,服务乡村振兴。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人居环境治理 公开听证 公开送达 企业纾困

【要旨】

针对部分乡村非法倾倒、随意填埋生活垃圾治理难题,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公开送达”的形式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治并持续跟进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改善了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同时助力企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张家口市蔚县,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冰雪运动与休闲旅游胜地。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发现辖区不少乡村存在生活垃圾非法倾倒、随意填埋的普遍问题,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危及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及首都水源功能涵养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初,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蔚县检察院)在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全县19个乡镇存在生活垃圾非法倾倒,大量垃圾堆积、填埋在田间地头、村边、河边沟渠的问题,且其中5个垃圾填埋点紧邻水源地,而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怠于履职,严重破坏了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文化古城形象。同时查明,当地新投产试运营的环保能源热电厂却因垃圾供应量不足、企业成本过高等问题,制约该企业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

为明晰监管职责,凝聚多方治理共识,促使多家行政机关同向发力,2022年1月28日,蔚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乡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经讨论后现场向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8个乡镇政府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城管局和乡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清理各类垃圾计5000余吨,恢复土地100余亩,疏通清理河道10公里,新建垃圾转运站22个,落实每日清运制度。有效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困难后,该环保能源热电厂原本面临的发电原材料供应不足、企业成本过高等困境也迎刃而解。根据该热电厂统计,垃圾处置量由整改前的日均180余吨提高到整改后的350余吨,大量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营成本也每月降低100余万元,实现产业振兴,带动乡村就业。

【诉讼过程】

2022年4月2日,蔚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暖泉镇北关堡村的一处垃圾填埋点清理不彻底,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且未恢复土地原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4月14日,蔚县检察院依法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暖泉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垃圾填埋点彻底清理和绿化,共清理生活垃圾300余方,建筑垃圾500余方,回填土方600余方,栽种苗木8600余株。鉴于暖泉镇人民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蔚县检察院于2022年6月23日撤回起诉。

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蔚县检察院认真梳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推动县政府出台《蔚县村庄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张家口市检察院认真总结蔚县检察院办案经验,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市检察院与市城管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集中开展全域人居环境治理,共计办理案件230件,督促清理转运垃圾5.67万吨,与4个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建立联动机制,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典型意义】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新农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张家口“首都两区”建设的应有之责。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难题,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提起诉讼,“回头看”等办案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助推当地政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替企业发展纾困解难,带动地方产业振兴,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顺渠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生态环境污染 农田水利工程保护

【要旨】

因多个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水生态环境污染未得到有效整治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行法定职责,推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境内东顺渠始建于清乾隆二十六年(1762年),主干渠全长14.85千米,支渠25千米,承担该县城关、洛门两镇11个村1.22万亩农田的灌溉任务,为武山县重要的水利灌溉工程,同时兼顾防汛功能。近年来,沿渠部分村镇将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等直接排入渠中,导致渠道内水质恶化,其中3.9公里渠道被严重堵塞,常年断流,4000余亩农田无法正常灌溉,严重减损东顺渠灌溉、防汛功能,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因生态环境、河道岸线管理、污水管网建设等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整治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公益受损问题长期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武山县东顺渠垃圾淤积问题,遂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向周围群众调查询问、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等方式查明:原东顺渠渠首至红沟段大部分灌面已扩容为居住区,沿渠群众将生活垃圾和污水排入渠中,导致渠道内水质严重污染,并且长期的垃圾淤积致使渠道桥洞堵塞,无法通水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水务局、武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及垃圾排放、水利工程建设和卫生环境管理具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为厘清相关主管部门权责,有效整合资源,形成整改合力,2022年5月10日,武山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重点围绕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商议最佳整治方案。听证会后,武山县检察院结合听证情况,分别向武山县水务局、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武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整治向东顺渠渠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拆除搭建在渠道上的违章建筑,确保东顺渠正常运行,保证合理灌溉,充分发挥水利效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武山县水务局、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召开了武山县东顺渠清淤维修部署会议,成立由31个工程队组成的22个班组对该渠段进行全面清理疏通。每天累计投入机械198台(套),累计投入人工约1900余个,清理淤泥约1.2万m³。经过20多日的整治工作,解决了渠道清淤疏浚顽疾。2022年7月1日,东顺渠正式开闸通水,长期困扰沿渠农业生产用水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沿渠周边居民区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全面竣工后将彻底改善污水乱排问题。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设置生活垃圾统一分类处置点,发放宣传手册和致农户的一封信,增强村民对人居环境整治的认识,发动村民妥善处理生活生产垃圾,保障东顺渠畅通无阻。

【典型意义】

灌溉古渠对当地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调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态意义。由于无序的人为活动,导致渠道堵塞、水质恶化,既影响农业灌溉,又严重影响周边人居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座谈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管理、保护职责,形成多部门环境治理合力,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使水利设施重新恢复灌溉功能。在满足人民群众耕作灌溉需求的同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庐山西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排污 河湖岸线保护

【要旨】

因多个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督促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其依法及时全面履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基本案情】

江西省庐山西海位于修河中上游,通过鄱阳湖汇入长江,属于国家5A级景区。2020年6月起,庐山西海某民宿开始营业,该民宿建有15间客房,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1吨,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通过原房主埋设的暗管直排庐山西海水域,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出排放标准1.42倍、1.85倍。景区内还存在多家民宿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网,大量网箱等渔业固体废物被随意丢弃在水域周边,侵占河湖岸线等问题,对景区环境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存在“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入湖”问题线索。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江市检察院)积极跟进开展调查。2021年6月22日,九江市检察院依法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案人员通过调取行政监管材料、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取样检测等方式,查明某民宿违法排污和多家民宿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网、渔业固体废物侵占河湖岸线等问题。农林、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

2021年8月2日,九江市检察院向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污染监管职责,及时处理民宿非法排污问题,及时清理渔业固体废物,采取定期巡查等措施,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

收到检察建议后,景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邀请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座谈研讨,并就开展民宿生活污水直排专项治理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达成共识。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迅速开展整治行动,督促某民宿拆除了排污暗管,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园林绿化,不再排入水体。同时,以点带面进行民宿排污专项整治,将36家民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置。景区管理部门组织当地乡政府、农林水务、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渔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回收处置涉渔“三无”船舶256艘,处理被遗弃木筏24条、废弃网箱及渔网78副,在湖岸周边设置生态保护宣传牌25块。为了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景区管理部门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确定每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湖,将线索移送、信息通报、联合巡湖等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因案涉公益损害问题得到整改,2021年11月1日,九江市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021年12月,九江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常态化“回头看”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作为第三方参与检察建议整改效果评估。经实地走访,某民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监测数据达标,其他民宿生活污水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实现“污水不入湖”,周边固体废物也得到有效处置,环境明显改善。在“回头看”座谈会上,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对检察建议整改成效表示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景区生态环境,针对景区民宿非法排污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参与整改座谈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系统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入第三方对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形成生态保护与服务小微经济绿色发展的合力,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村黑臭水体 跟进监督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有整改意愿的,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召开协调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修复受损公益。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走访调查、委托检测等方式,查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及时全面履职,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蚰蜒河位于陕西省周至县终南镇,流经多个行政村后最终汇入黄河。终南镇东关村是历史著名的古恒州之地,蚰蜒河东关村段是当地有名的八景之一。多年来,附近村民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蚰蜒河,并在河道及两岸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形成了长约720米、宽约1.5米、面积约780平方米的黑绿色水体,水面漂浮大量塑料废弃物等生活垃圾,并伴有强烈刺鼻气味,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周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蚰蜒河黑臭水体线索,并于2021年7月9日立案调查。周至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所有检测点位PH值、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项指标均超出五类水标准5—20倍。周至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村民、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两岸无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不规范,需从源头进行整治。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不畅、治理进展缓慢。

2021年7月19日,周至县检察院向周至县生态环境局、周至县终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终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部门依法及时全面履职,整治涉案黑臭水体。9月9日,终南镇政府书面回复称,蚰蜒河内的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9月18日,周至县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称,已将涉案黑臭水体纳入该县农村黑臭水体二期治理工程项目,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周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涉案河面仍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水体仍为黑绿色,强烈的刺鼻气味亦存在,黑臭水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持续存在。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周至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院)审查起诉,该院于11月17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终南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诉讼中,周至县检察院、西安铁检院会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组织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终南镇政府等六个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责任分工、协同履职、治理模式、治理标准等问题深入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会后,周至县生态环境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按照“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生态绿化”的原则,委托第三方开展整治。对污水采用“管道收集+泵站提升”模式收集处理,新建污水管道722.4米、污水提升泵1座,将沿河37个排污口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两岸约2400平方米岸带栽种绿草,绿化修复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终南镇政府对河底淤泥、河道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向村民进行环保宣传,引导村民将垃圾倾倒至收集站内。

为检验整治成效以及是否符合撤诉条件,西安铁检院组织召开了现场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并邀请环保专家、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村民代表、环保方面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与会人员一致肯定了整治成效,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建议。会后,西安铁检院督促行政机关按照听证意见进行了再整改。西安铁检院还入户走访了村民,村民对整治成效表示满意。经第三方检测,涉案水体治理达标,已不属黑臭水体。西安铁检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农村黑臭水体是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事关民生福祉。针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顽疾,检察机关就源头治理和水体治理一并监督,秉持诉源治理和持续监督理念,在提起诉讼后,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责任分工,促进协同履职,推动行政机关采取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两岸绿地、清理河道淤泥、完善垃圾收运等措施,有效整治了黑臭水体,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同时,检察机关还采取听证、走访群众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在各方一致认可整改效果后依法撤诉,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公信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光污染治理 技术人员辅助办案

【要旨】

城市光污染属于新型环境污染,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内大型商场楼宇林立,夜晚璀璨的灯光在点亮城市的同时,过亮的光源却对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和行车安全造成影响,光污染已经成为困扰公众的新型环境污染问题。南京西路部分商户的户外电子显示牌(LED显示屏)、灯箱、灯带等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灵石路一厂区照明设施距离地面约5.2米,属于非道路照明设施,但正对路面,产生的灯光对夜间驾驶车辆的司机造成干扰,影响行车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诉后,未依法及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在审查上海市公益诉讼全息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推送线索时发现,辖区内居民多次投诉部分地点的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15日,静安区检察院研判线索后决定对上述问题予以立案办理。公益诉讼部门随即成立办案组,制定调查计划,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确定了18个需要重点排查的点位,并聘任了来自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工程师为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办理。为查明相关照明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静安区检察院联合技术调查官多次在夜间至次日凌晨共同对排查点位进行了现场调查。运用光度计、照度计、全站仪等科学工具进行数据采集,并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后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了6个点位的光源亮度或照度超过了规定限值。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21版)》等,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施在光照强度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绿化市容部门对此负有监管职责。

由于光污染属于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较为笼统,目前相关领域行政执法仍处于起步阶段。2021年11月23日,为进一步凝聚共识,静安区检察院召开“城市光污染治理研讨会”,邀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照明学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参加。通过研讨会商,各方一致认为要加大对光污染问题治理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当天,静安区检察院向职能部门代表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光污染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商户、工厂对问题点位光源进行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调查处置,督促整改,形成了严把前端审批、加强日常巡查、注重投诉回复的长效监管机制。经督促整改,涉案6个问题点位的照明设施有3个被拆除、3个调低亮度至限定值以下。2021年12月13日,静安区检察院再次联合技术调查官至现场跟进调查光污染问题治理的成效,确认涉案光源已符合技术规范,不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休息。2022年2月18日,因行政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静安区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2021年12月17日,案件承办检察官受邀参加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主办的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专家座谈会,为加强光污染防治立法建言献策。2022年8月1日起,新修正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内容,成为我国首部纳入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典型意义】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光污染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污染类型,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现高发态势,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身体健康、交通安全等。检察机关秉持“智慧借助”理念,联合技术调查官调查取证,破解光污染违法事实如何认定的难题。同时,在找准具有法定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研讨会、检察建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就新情况新问题凝聚共识,有力地推动了光污染问题的治理,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为光污染防治贡献检察力量。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萧县某某材料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专家评估 调解结案

【要旨】

行政机关通过工作协作机制向检察机关移送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线索,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违法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调解方式结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萧县某某材料公司通过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的方式,排放粉尘3.183t、SO215.842t、NOx31.489t,三种污染物超标倍数达9-71倍,经专家评估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益。2020年12月3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对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月12日,市环境局根据其与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州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推进机制的意见》,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宿州市检察院。2021年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州市检察院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环境局对某某材料公司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污染产生原因等事项。

2021年4月9日,宿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期间,针对大气污染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依托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对违法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及超标倍数进行电子数据固定,有效弥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能力的不足;针对生态损害、修复治理难以科学量化等问题,委托技术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此次违法行为造成下风向西北边10km及其他方向1-5km范围内的建筑物、市政设施、生态系统和人群聚集环境污染,并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大气污染造成的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90767.05元。经公告,宿州市检察院于8月30日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某材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0767.05元、专家评估费20000元。为方便案件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将该案指定萧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县法院)审理。

2022年1月26日,萧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某某材料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表示企业受疫情影响效益不佳,请求分期支付赔偿费用。检察机关认为,分期支付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调解结案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遂同意调解。宿州市检察院与某某材料公司签署分四期支付290767.05元赔偿费、首期先行支付20000元专家评估费的调解协议。2022年1月26日,萧县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反馈。2022年2月28日,萧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2022年5月20日,某某材料公司已按期将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并在当地政府宣传栏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发现环境保护税欠缴问题,遂向税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85家企业环境保护税款及滞纳金250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打通公益受损线索移送渠道,形成同向发力良好局面。行政机关因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外脑”力量,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类案件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在违法主体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前提下,遵循公共利益及时保护原则,积极促成调解,实现修复污染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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