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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1-04 |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一、      盗窃罪

       1、被告人冯某某、阎某、杨某在经预谋后,购买了起亚轿车、伸缩梯、手套、口罩、编织袋等物品,并由阎某提供假车牌,于2019110夜对临淄区齐都博物院1号馆215号的天雅工艺品店事实盗窃。被告人杨某将有假车牌的起亚轿车开至约定地点交给被告人冯某某,分某某驾车至临淄区齐文化博物院1号馆,使用伸缩梯从1号馆外墙爬窗进入天雅工艺品店,盗窃店内物品一宗。2019111凌晨,冯某某将被盗物品交给杨某,杨某按照冯某某和阎某的安排,驾驶自己的斯柯达轿车将被盗物品拉至张店区,与阎某一起藏匿,后由冯某某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1582元。


   2、被告人冯某某、阎某、杨某购买了尼桑轿车、气割工具、对讲机等作案工具预谋再次对天雅工艺品店实施盗窃。2019122夜,冯某某驾驶尼桑轿车拉着杨某来到临淄区齐都博物院1号馆,阎某使用对讲机与冯某某、杨某进行联系。冯某某在着手切割1号馆古玩城东门时,被保安发现,后驾车与杨某逃跑。


二、      抢劫罪


2019122夜,被告人冯某某在对临淄区齐文化博物院1号馆实施盗窃时,被保安发现,冯某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向保安进行挥砍,后驾车与杨某逃跑。


【诉讼过程】


上诉人杨某在侦查阶段、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翻供,第二次庭审中认罪,一审判决后又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其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不予准许。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及第三项中对上诉人杨某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三项中对上诉人杨某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一、认罪认罚应当真诚悔罪


 “认罚”是指被追诉人愿意接受处罚,其核心是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特别是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来说,悔罪者通常自愿全盘接受处罚,但认罚者并不一定真诚悔罪。被追诉人虽然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但其不是甘受处罚,而是内心为降低刑期而精心算计,其自愿认罪认罚带有一定的表演性质,属于“技术性认罪认罚”。技术性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真诚悔罪,虽然表面接受定罪与处罚,但内心对此并不认同,而是将其作为从宽处罚、降低刑期的一种手段。技术性认罪认罚有损从宽量刑的正当性,影响了惩罚犯罪的准确性,威胁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审第一次庭审中翻供,第二次庭审中认罪,一审判决后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检察官、法官告知其上诉后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量刑基础发生变化,刑期会适当加重,其遂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其反复的行为,正说明其本身并非真诚悔罪,而是出于精心考量,想通过自愿认罪认罚、上诉等方式尽量降低自身刑期。


二、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上诉人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上诉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也有撤回上诉的权利,在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后,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视其为认罪认罚。


本案中,上诉人杨某翻供、上诉、撤回上诉,种种行为表示其没有真诚悔罪,缺乏认罪认罚的基础,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量刑基础发生变化,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其从宽处罚。


三、技术性认罪认罚不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原则和程序模式下,可以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结果:被告人可以降低刑期,减少煎熬;国家可以更为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社会可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而技术性认罪认罚,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背离了认罪认罚的初衷,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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